注意收入临界点,减少企业所得税
《企业所得税法》第二十八条规定,符合条件的小微利企业,减按20%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。
第九十二条规定:《企业所得税法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所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,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、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:
(一)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,从业人员不超过100人,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;
(2)其他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,从业人员不超过80人,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。
根据税法和规定,符合小微利企业条件的,按20%纳税,超过25%纳税。税收利益有5个百分点,对于一些小企业来说也是一个很大的数字。
以企业组织形式规避企业所得税
从目前的企业组织形式来看,一般分为独资企业、合伙企业和公司企业。大多数企业以公司组织的形式经营,旨在更广泛地筹集资本,分散经营风险,承担有限的债务责任。然而,从税收的角度来看,尤其是对小企业来说,这并不是最好的选择。因为公司的个人股东也必须从公司获得税后股息,这是典型的“重复纳税”问题。
税法第一条规定,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,企业和其他收入组织(以下简称企业)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,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。
本法不适用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。
《条例》第二条补充说: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所称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,是指依照中国法律、行政法规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。
税法的含义非常明确:独资企业或者合伙企业不缴纳企业所得税,只缴纳个人所得税;或者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不存在“重复纳税”问题:
我们建议那些规模小、经营风险小的企业,以及特别要求承担无限责任的企业(如会计师事务所、律师事务所),应选择独资或合伙企业组织形式从事经营活动。